时间:2023-04-18 01:49:51来源:法律常识
倪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刹住车,将被害人严某撞倒。倪某当即将严某抱到附近卫生室请求救治。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某将严某桂速送县人民医院急救。倪某在向县城继续行驶过程中,认为被害人已死亡,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严某抛弃在河滩上。当日下午3时许,严某被他人发现时已死亡。但严某何时死亡不能查明。
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1)根据刑法理论,故意与客观同时存在原则,被告人倪某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杀人的犯罪故意。
(2)根据刑法“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倪某在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其目的虽然是为了救治被害人,但当其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又将被害人遗弃后逃跑。倪某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报案,仍故意隐匿不报。倪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构成“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