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1:47:12来源:法律常识
三湘都市报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发达
孩子在路上被小车撞伤,受伤严重,住院七个多月,还需要休养半年。孩子的家人把肇事司机起诉到法院,除了医疗费用等,还在起诉书中要求赔偿住宿费、补课费,这些费用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岳阳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
2018年10月,11岁的小刘出门被一台小车撞倒在地受伤,马上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四十多万元,住院二百多天。后经过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小刘的父亲多次找到肇事司机吴某及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但未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今年2月,小刘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含医疗费、住宿费、补课费在内的损失共计八十万元。
而两被告在庭审中对两项费用提出异议,一是补课费,他们认为已经在其他的损失项目中赔偿了,不应再重复计算;其二是住宿费,他们认为原告赔偿项目里面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当计算在赔偿项目内。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刘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在受义务教育阶段受伤,因伤情住院286天,同时还需休养半年,时间较长,必然会导致学业上的耽误。小刘需要将落下的课程补起来,就必然会发生一定费用,故补课费属于合理且必然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对于住宿费,在小刘住院期间其病历及医疗费发票上显示,小刘属于家庭病房,医疗费发票上显示其没有产生床位费,因此该住宿费可以认为是为节省开支而产生的床位费,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的发生也是合理的,故此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