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4:58:42来源:法律常识
职工主动放弃要求肇事者赔偿医疗费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中心在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是否仍可以有向肇事者追偿?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心向第三人追偿的案件。
2020年,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田某等数人死伤。后李某与田某就损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一次性赔偿田某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6万元,田某考虑到李某已穷尽所有途径筹款仍然无力赔偿,而自己有工伤保险,为适当减轻李某负担,田某自愿承担自身的医疗费。
后经田某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中心结算支付田某医疗费6万余元。此后,工伤保险基金中心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偿还垫付的医疗费用。李某辩称,田某已主动放弃赔偿医疗费权利,工伤保险基金中心在支付后不再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拒绝给付。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认为,工伤保险基金中心依法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系其法定义务,而非与职工之间的合同义务,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只要存在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形,工伤保险基金中心在先行支付后依法取得追偿权。该追偿权系法定权利,工伤职工无权以其意思表示代替工伤保险基金中心决定放弃或者不放弃。
法院认为,本案中田某就未能获赔的医疗费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中心在支付田某医疗费6万元后依法有权向李某追偿,从而支持了工伤保险基金中心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社会保险法》第4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其实质是为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该先行支付属于垫付性质,并不意味着工伤医疗费用支付主体的改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费用后再依法追偿,能够最大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