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7:17:20来源:法律常识
夜间行车,特别是在一些无街灯路段,驾驶员通常会选择使用远光灯。但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是交通道路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甚至会引发交通事故。近日,在金山干巷就发生了一起由于远光灯引起的交通事故。
当天晚上7点多钟,市民龚女士乘坐公交在金张公路下站,准备回家。不料,她刚刚下车没多久,刘某就驾驶一辆电瓶车飞驰经过,直接将她撞倒在地。
刘某见状,立即下车搀扶龚女士,正当两人准备往路边挪的时候,这时,姚某驾驶一辆银色轿车也经过此地,“我当时就是路过,然后环境也很暗,看不清,我就模模糊糊看到两个黑色的人影在动。”姚某回忆道。
而为了让刘某和龚女士引起注意,提醒他们赶紧靠边,同时,也出于好心想帮他们照亮现场,方便他们处理后续事宜,因此姚某就打开了远光灯。
可是无巧不成书,当姚某打开远光灯后,对向车道上,朱某也正好开着车驶来。“我当时开过来,就看到对面一个很亮的灯光,很刺眼,一晃,眼前就看不清了。”朱某说到。
而正是这一晃眼,却酿成了悲剧。等到朱某视线回归清晰的时候,才发现刘某和龚女士已经近在眼前,但此时刹车已经来不及,车子直直得撞上了两人,事故对龚女士造成了二次伤害,刘某也受轻伤。
在这起事故中,姚某出于好心、并非故意打开远光灯;而朱某也是因为姚某的远光灯才撞上刘龚二人,这其中的责任该怎么界定的?
目前,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第一起非机动车事故中,电瓶车驾驶员刘某负主要责任,行人龚某负次要责任;在第二起事故中,违规使用远光灯的驾驶员姚某负次要责任,并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1分;撞击机动车驾驶员朱某因超速、未确保安全情况下驾驶车辆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故承担主要责任,电瓶车驾驶员刘某和行人龚某不承担任何责任。经诊断,龚女士全身多处骨折,所幸无生命危险,需要一段时间的静养。
警方提示
夜间行车一定要文明合理使用灯光,以免害人害己。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发生事故后,在事故后方适当距离设置醒目警示牌,以免二次事故发生。
哪些情况下应该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按照规定应该使用远光灯。
哪些情况不能使用远光灯?
1、机动车在夜间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如果本来使用远光灯,也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为近光灯。
2、机动车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3、同方向行驶的机动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违反上述规定,该怎么处罚?
按照《交通法》第90条对其作出罚款100元,同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驾驶证作出记1分的决定。
记者 | 朱林 朱磊
通讯员 | 沈浩
编辑 | 何小燕(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