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交通肇事罪法条(醉酒驾驶在路上行驶会受到什么处罚)

时间:2023-04-19 18:28:52来源:法律常识

醉酒交通肇事罪法条(醉酒驾驶在路上行驶会受到什么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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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被查怎么办?

拿出酒咕咚咕咚再喝几口

或是坐上副驾让“酒友”开车

如此一来,警察拿你没办法?

网络段子自然不能当真

不过还真有人去“实践”了......


基本案情一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公安机关调查前,甲某企图通过再次饮酒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因此,甲某再次饮酒后的血样检测结果可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刑罚。


一审判决后

甲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醉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行为显著减少,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有所下降。但在日常生活中,仍有少数驾驶员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


醉酒驾车不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会威胁到他人。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在法律面前,各种“小聪明”都是徒劳。事后喝酒无法成为驾驶人的“免罪符”,切莫存在侥幸心理,真正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基本案情二


2020年7月2日凌晨,出租车司机周某在营业时被一辆宝马车追尾。因车辆受损、乘客受伤,周某随即报警。周某称宝马车上下来一男(图某)一女(杨某),两人均有酒气。


民警到达现场后,杨某和图某先谎称是他人驾驶车辆,后图某对醉酒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图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1.5/100ml;杨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7mg/100ml。经认定,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图某赔偿周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经查证,杨某和图某当晚和朋友喝酒,离开时,杨某将自己的车交给图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图某在驾驶过程中追尾周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检察机关对杨某提起公诉,指控杨某犯危险驾驶罪。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裁判理由


根据杨某的供述,其在饮酒后能够步行走到停车处、能够自行上车启动车辆、能够在驾驶员上车后自行从驾驶位走到副驾驶位,证实杨某即使在饮酒后仍然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结合同案人图谋的供述和现场其他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杨某在明知同案人图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车交由图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法官说法


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故意犯罪的证据标准要从严把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杨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裁决依据的是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杨某在明知同案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但是,如果本案中杨某主观上不知道同案人饮酒,客观上也没有主动将自己的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情形外,下列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1. 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 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 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因此,除了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外,亲友聚餐后也要相互提醒酒后找代驾,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刑律,闯下大祸。


酒驾、醉驾的后果


一、法律后果


(一)酒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酒驾发生重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3. 酒驾营运机动车,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禁驾。


(二)醉驾:

1. 醉驾不管行为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1至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一律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禁驾。

2. 醉驾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且10年内禁驾,并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纪律后果


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你是中共党员,可能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其它后果


个人一旦因醉驾被刑事处罚,除了本人不能入党、报考公务员、入伍、报考军校、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国签证用)外,将可能会影响子女报考公务员、入党、报考军警校的政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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