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0:08:56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起诉状(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吴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 年X月X 日,住浙江省嘉兴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一:陈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二:周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系被告一陈某的妻子。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30万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XXX元,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投资款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5年年初,被告一不停地向原告吹嘘其长期从事医疗投资行业,并且投资有好几家医院,宣称“我有股份的医院都赚钱”,以激起原告跟随其投资赚钱的强烈意愿。同时,原告基于对被告一认识多年的信任,又是老乡关系,便想投资入股被告一宣称的即将开业的“武汉新公司”,并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告一中国银行上海市支行卡号为XXXXXXXX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0万元,作为“武汉新公司合作项目”的投资款。2015年6月25日,被告一表示收到该笔款项。
被告一收到该笔投资款项后,并未积极地处理相关合作事务,而是采取欺骗推脱的方式长期搪塞原告,至原告起诉之日所谓的“武汉合作项目”从来都没有开始过。
2015年8月28日,被告一答复说“武汉医院合同已签过”,却又在2015年12月13日说“湖北武汉我真是花了一切力量,钱也投了就是上面办不好”。原告见被告所称的“武汉合作项目”已无法开展,且家人担心被骗多次催促其要回投资款,于是,原告便向被告一请求返还投资款人民币30万元,但是,被告一却以各种理推脱拒不返还投资款。
2016年年初,被告一又以开展“南京合作项目”为由,说将该人民币30万元转投“南京合作项目”,但最终该“南京合作项目”亦没有开展成功,原告再次强烈要求被告一返还该人民币30万元投资款,并表示不再投资任何项目,但被告依然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投资款。
本案中,原告所知悉的所有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均来自于被告一的叙述,原告从未见过任何书面材料,也从未参与过任何项目工作,且被告一也自认无论是“武汉合作项目”还是“南京合作项目”都没有开展成功,原告亦表示不再进行任何项目投资,则被告一至此丧失占有原告人民币30万元投资款的合法依据,如其继续据为己有,则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一应当将其收取原告的人民币30万元的投资款返还给原告。
因被告二周某与被告一陈某为夫妻关系,且上述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将被告一对原告所负的不当得利之债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