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0:53:28来源:法律常识
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同小王驾驶的振远护卫中心的押运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小王承认是自己的全责,双方签订了快速处理协议。但事后振远方面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李先生的车没有保险也没有验车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为此,李先生将振远护卫公司、肇事司机小王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门头沟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修车款。
车主 签了“快处协议”遭拒赔
2014年6月16日,外出办事的李先生驾车行驶至门头沟区永定河景观大道与莲石路交叉口桥北侧,打算转弯时,被小王驾驶的振远护卫中心的押运车撞上,两辆车都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和小王下车看现场后,小王承认是自己全责。因为双方对事故发生和责任都没有任何争议,因此很快签订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留下各自联系方式后离开,约定李先生先自行定损修车,然后由押运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
李先生为此用了5天时间修车,并支付配件费和修理费5470元。而当李先生把相关修车单据交给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多次交涉无效后,李先生只得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小王、小王所在单位北京振远护卫中心,以及押运车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索赔车辆修理费5470元、停驶损失1000元、车辆贬值损失2000元,共计8470元。
保险公司 被撞车没上交强险没年检
面对起诉,肇事司机小王表示,其对事实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任何异议,并表示自己当时驾驶的车辆为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的单位车辆,该车辆投保有全险,因此李先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小王的单位,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则辩称,单位车辆均投有保险,但李先生的车辆因保险手续不齐全,才导致公司方面无法通过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因此不同意向李先生支付赔偿款。
而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后,公司理赔时发现,事发时李先生驾驶的车辆既未投保交强险,并且已经超过两年没验车了。保险公司认为这种情况应当由交通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但当双方去交通队时,又被告知,介于李先生的车辆状况,如果要开具事故责任书,需要其先缴纳罚款并扣分,而李先生不愿接受这一处罚,才导致保险公司至今没有拿到交通队出具的正规事故认定书。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本次事故中北京振远护卫中心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才拒绝赔偿。
法院
不能免赔偿责任
门头沟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事故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经过共同确认小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因小王驾驶的车辆在人寿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应当由人寿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方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由商业险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而小王是振远公司的雇员,其是在从事雇用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振远护卫中心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李先生驾驶的车辆未经年检,也未投保交强险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这属于违反机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但不能以此免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李先生车辆修理费5470元,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赔偿李先生在车辆修理期间的交通费600元。
晨报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