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1:28:4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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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男子牟某花8万多元,网购了50瓶“言帝龙”养生酒,随后,他以该酒违反《食品安全法》多项规定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假一赔十”。一审法院判决牟某获赔偿金84.4万元。
近日,该案二审判决:不支持牟某索赔,撤销赔偿;牟某需支付案件受理费18360元。
男子花8万余元买酒后投诉
2018年11月22日至26日期间,牟某在微信公众号“广西邮政”中的“在线商城”上,连续下单50次购买50瓶“言帝龙”养生酒,每瓶单价1688元,共花费84400元,包装上生产商为六顺酒厂,总经销为丁氏酒业。
同年12月12日,牟某向原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称该酒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多项规定。该局调查后,认为丁氏酒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将此案移送警方侦办。
2019年4月19日,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同年9月,邮政集团桂林市分公司向牟某退还购物款84400元。
一审判十倍赔偿
2020年9月,牟某将邮政集团及其广西分公司、丁氏酒业、六顺酒厂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提出10倍赔偿,共计84.4万元。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
原告牟某类似的索赔案例达80个,他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他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行为,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产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年8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
丁氏酒业、六顺酒厂连带支付牟某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4.4万元,驳回牟某对邮政集团及广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南国早报记者邓振福摄
二审不支持索赔
丁氏酒业和六顺酒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12月19日,六顺酒厂收到了二审判决书。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牟某并无证据证实案涉产品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对其造成消费误导,故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维持一审法院驳回牟某对邮政集团及广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撤销一审法院关于丁氏酒业、六顺酒厂连带支付牟某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4.4万元的判决;
驳回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8360元,全部由牟某承担。
二审判决书。南国早报记者邓振福摄
转自|南国早报
来源: 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