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3:39:5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贵阳晚报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某日下午,陈某甲(男,78岁)与黄某某、陈某丙等9人在许某某经营的棋牌室打牌娱乐时,突然昏厥倒地,黄某某等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后无效死亡。
陈某甲家属报警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排除刑事案件,陈某甲儿子陈某乙要求许某某等人对陈某甲在其棋牌室与黄某某、陈某丙等9人打麻将突然死亡给予35万元的经济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
为解决该纠纷,苍南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委托苍南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这起意外死亡案件高度重视,受理纠纷后,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董华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依照调解流程,对双方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回避等事项。
死者陈某甲的儿子表示:陈某甲是在许某某经营的棋牌室死亡,其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认为棋牌室要负陈某甲死亡的主要责任,黄某某、陈某丙等9人作为一同参与打牌的人员,也没有注意到陈某甲的身体状况变化。
家中还有母亲七十余岁还需要抚养,家中十分困难。陈某乙认为对方应当赔偿,要求许某某等十人赔偿35万元经济补偿。
棋牌室老板许某某表示:当日下午陈某甲等人在棋牌室进行娱乐活动时,其外出办事,并不在场。并且陈某甲等人来棋牌室活动是他们自愿来参加的,与其无关。虽然陈某甲的确是在自己经营的棋牌室死亡的,但陈某甲死亡原因是由自身疾病造成的,陈某甲儿子提出35万余元经济赔偿,超出其承受范围,不愿赔偿。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考虑到陈某甲家庭的实际情况,建议许某某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做到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给予死者陈某甲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黄某某、陈某丙等9人则表示,陈某甲的死因是因为自身疾病突发去世的,但具体因何病逝世并不清楚,陈某甲晕厥倒地后其也及时拨打120,已经尽到救助义务。认为只是一同参与文体活动就要求赔偿,不能理解,但表示可以从人道角度给予些补偿。经调解员从中斡旋,许某某等十人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一次性给予死者陈某甲家属50000元的经济补偿,但死者陈某甲家属表示50000元太少,至少要15万元。初次调解由于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导致调解双方不欢而散。
调解员董华钦调查走访死者社区,了解到死者家庭情况确实困难。调解员通过“背靠背”与死者陈某甲家属联系,做死者陈某甲家属的思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陈某甲作为一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调解员劝导死者陈某甲家属换位思考,争取尽快化解纠纷,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
鉴于死者陈某甲家属家庭的困难情况,调解员向镇政府有关领导进行汇报,请求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支持,政府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员、社区干部与死者陈某甲家属进行谈话,实地走访,同意给予死者陈某甲家属困难补助35000元。
经过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不断沟通和协商,最终黄某某、陈某丙等9人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每人支付6666元,棋牌室老板许某某补偿死者陈某甲家属25006元,共计8.5万元,灵溪镇人民政府支付家庭困难补助金3.5万元。双方达成一致调处意见,协议签字后,许某某等十人当场转账付清赔偿款。
调解结果
2023年2月某日,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许某某等十人同意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助死者陈某甲家属安葬费、家属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85000元;
2.灵溪镇人民政府给予死者陈某甲家属家庭困难补助金35000元;
3.死者陈某甲家属自愿放弃追究棋牌室及在场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