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死人判几年(交通肇事撞死人,我需要坐牢吗?)

时间:2023-04-20 06:05:20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死人判几年(交通肇事撞死人,我需要坐牢吗?)

问题咨询: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碰撞到一路人,该路人因伤情过重救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划定责任,该机动车驾驶人负全责,现死亡的受害人的家属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民事赔偿。问,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否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哪里?本文将予以一一解析。


法律法规梳理:

交通肇事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的构罪条件、应予以追诉的情节予以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若满足以下情形的,则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要点解析

一、交通肇事者不一定确实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予以规制,每次驾驶机动车违章交警开罚单的动作就是这一原理。若交通肇事情节严重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但负事故同等或者次要责任的,或者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上述情形依然属于交通肇事的范畴,而不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发生交通事故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如超速、超载、违反交通标线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未减速观察等等。若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样,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发生交通事故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

在媒体披露的某案中,行人胡某步行通过某路段,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在机动车道内与缪某正常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张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胡某也受伤并被送医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胡某霞与张某清的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胡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虽构罪,但交通肇事罪仍有不小的可适用缓刑的空间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未离开事故现场,未发生逃逸,且主动打电话报警协助救援的;在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受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书面的谅解书的;在处理完事故后,行为人主动到案,并就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认定的;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的;经人民法院委托,对行为人进行社会调查,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均可以构成可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当然,个案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若属于公司员工,且在工作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咨询到行为人为快递公司的员工,快递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行为人传阅与快递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并简要介绍他们日常的关系特征后,我认为行为人与快递公司应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而只是承包合同关系。若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则行为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属于承包合同关系的,则快递公司没有义务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不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普通行人,在公共道路上仍应以遵守交通规则为第一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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