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8:09:43来源:法律常识
晚报讯 (记者李群)被告人董某系山东邹平县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且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日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董某驾驶鲁C/×××××(临时号牌)号轻型普通货车顺桓台县起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起凤镇西四村附近时,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将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姜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姜某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董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