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8:42:4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驾驶小汽车行经萍乡市安源区跃进路路段时,与同向右侧行驶被害人陈某驾驶的二轮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驾车逃逸,陈某电话报警。交警部门介入后,李某在警方电话要求下返回事故现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4.95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从重处罚。其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