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8:41:40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只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才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二审发回重审,如果没有新的犯罪事实且经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一审法院也不能加重处罚。
但该规定只限于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的情况,例外的是,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发回重审后,即使没有新的事实,原审法院也是可以加重刑罚处罚。
因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既有审理案件的职责,同时也有复核该案件是否符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条件的职责。对于该类案件,二审法院负有双重职责。
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不属于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况,其有权发回重审,如果限制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则意味着只要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就必须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那么,二审法院的复核职能实质上被架空。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这类案件的被告人为了保险起见,全部提起上诉,以确保自己一定是会被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利于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