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8个月(镇安爆炸事故)

时间:2023-04-13 00:27:4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判8个月(镇安爆炸事故)

北京头条客户端12月17日消息,2018年4月,陕西省镇安县月河镇菩萨殿村一危爆运输车辆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多人受伤。后经调查认定,危货配送车违规混装炸药和雷管,另两辆车违规倒装炸药作业过程中,静电集聚或车辆漏电引起电雷管起爆,进而引发运输车辆装载的炸药发生爆炸。12月1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品肇事罪判处涉事货运公司一科长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

北京头条客户端 图31岁的吴某案发前是陕西省渭南市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安技科科长,系公司直接负责安全技术监督的责任人。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2018年4月10日23时50分左右,陕西省镇安县月河镇菩萨殿村一危爆运输车辆发生爆炸。事故车辆是装有5.28吨乳化炸药的危爆运输车。事故当场造成7人死亡,多人受伤。

后该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报告认定,爆炸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危货配送车违规混装炸药和雷管,另外两辆车违规倒装炸药作业过程中,静电集聚或车辆漏电引起电雷管起爆,进而引发运输车辆装载的炸药发生爆炸。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和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0日,河南省信阳市某集团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挂靠人赵某驾驶危运车和没有资质的押运员付某,从河南省固始县某化工有限公司给陕西某爆破工程公司月河城安项目部炸药库运输乳化炸药,当日23时01分,该危运车进入月河炸药库区,23时34分该车驶出库区,违规在库区门外先后给属爆破公司所有挂靠在渭南市某货运公司的两辆危运车,在3车辆未熄火、工作人员未着防静电服情况下卸装炸药,一辆危运车卸装22箱炸药离开后,在另一辆危运车上同时装有雷管、炸药的情况下卸装第二箱炸药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和财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重大安全事故。

经调查分析鉴定该爆炸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危运车辆违反炸药、雷管不能同车运输的管理规定,将炸药和雷管混装一车内;在搬运炸药时车辆均未熄火,可能存在漏电使车厢车体带电导致电雷管爆炸,同时引起炸药爆炸;搬运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工作和劳保护具,操作可能产生静电,运输车辆未能可靠接地形成静电泄放,静电积累引起的电雷管爆炸。

事发后,吴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陕西某爆破工程公司分别对各被害人及家属人身和财产损失均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在提起公诉阶段,被告人吴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安全技术监督责任人,违反国家对爆炸性物品的运输管理规定,以致在运输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4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应惩处。

在该起爆炸安全事故中,吴某作为安技科科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对爆破公司存在雷管、炸药混装及司机王某(亡者)未经安全培训,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着防静电服,未使用完的雷管没有及时入库等重大安全隐患监管失职,对挂靠公司的危运车辆及安全生产监管不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对该起事故负有严重监管责任。

法院一审以吴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原题为《陕西镇安危爆运输车爆炸致7死案宣判 货运公司科长获刑》)

责编:李昔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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