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11:59:08来源:法律常识
还记得去年7月杭州街头
女子穿拖鞋驾车失控
致5死11伤的交通肇事案吗?
今日宣判了!
案件回顾:
2018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
陈某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持续加速,将多名行人撞倒,还使多辆车辆受损。
事故造成秦某等五人死亡,蔡某等四人轻伤,罗某等三人轻微伤,石某等四人受伤但未达轻微伤。
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 案件播报 】
@人民法院报 发布官方通报
2019年7月15日(今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一案在@西湖法院 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
很多网友表示
“惊呆了!”
@小晓鱼:
致5死11伤就判了6年?表示惊呆了!
@幸福烤出来:
太轻了,法律该改,尊重生命不是说说而己,轻飘飘的6年让我想骂人…
@今天的晚安呢:
当街打老师一耳光被判1年半,写本小黄书可能会获刑十年,如今陈某穿拖鞋开车操作不当最终造成5死多伤,却只被判处了6年
@骑士团长:
我连脏话都懒得说了,完全无语
甚至有网友
直接喊话人民法院:
“简直无法理解”
@浮誇浪蕩:
人民法院啊,这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吗?五条人命啊!!!
@橘一如:
于法...于情...这个事情真让人难受。
@王笑一:
七年毁了几个家庭的一生。
此外
有网友建议:
“死伤人数众多时,
法律可否更加详细?”
@木易之杨:
感觉刑法该改改了…
@翘翘牛VIP:
从法律角度确实判决没什么毛病,和醉驾或故意冲撞等致多人死亡性质不同,尚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毕竟热点案件法院可能的话进一步可在判决理由部分进一步阐述认定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原因为佳。至于大众普遍认为的刑期过低问题,确实只能建议人大修改法条,目前法院只能依法判决。
@冷若无冰:
有法可依!只是死伤人数众多时,法律可否更加详细,更加规范,来处理以后发生的案件……
也有网友持反对意见…
@小鹿欧尼要变成大瘦砸:
如果是一味的以命抵命,那法律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我想问一下建议修改法律的人,知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以后再发生交通事故,有可能被判死刑,你还敢开车吗? 交通肇事本身就是两个家庭的灾难了,我相信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我真的很不明白那些口口声声死刑的人,刑法的意义不只是惩罚。
@机智小嘴:
这个案件的大前提是过失犯罪,开车的人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是悲剧的结果确实发生了。如果非要以命抵命,那每一个开车撞死人的都判死刑,自己命不够抵拿家里人命去抵?记住了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等你自己或者至亲开车遇到这种意外,你还能坚决的支持死刑吗?
还有网友表示:
虽然觉得五味杂陈,
但也是依法判决
@易行知同学:
学到了三个法条,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的关键是主观是否故意,法条如此,虽然觉得五味杂陈,但也是依法判决。
@连鹏:
从法律上讲,交通肇事,没有酒驾毒驾,没有逃逸,没有报复社会,系过失犯罪,没有主观故意,就是交通肇事罪,无论造成怎样的伤亡,顶格也就是判7年;自首、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按现有法律6年属于重判了。
@国宝:
从情感上讲,5死11伤,多少个家庭因为你的过失而破碎。只判6年,能警示到谁呢?如果做个投票,我相信99%的人会觉得不公平。刑法真的该修改一下了,交通肇事罪量刑太轻了,与人们心中对正义的标准不一样。理解法律但也理解群众的不解和愤怒。
到底为什么是判六年?
听听他们如何解释
↓↓↓
@人民法院报微博针对网友质疑做出回应:
本案中,陈某没有逃逸情节,根据法律规定,顶格判罚为七年。
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其次,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图片来自新浪微博
交通肇事罪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
↓↓↓
@邓学平律师:
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并非是造成了多少死伤或者是造成了多少损失,而是肇事司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如果陈某有报复社会、飙车滋事、驾车撞人的主观心态,那么其就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如果陈某只是操作失误,那么其涉嫌的就只能是交通肇事罪。死了人,就一定要别人偿命并非法治思维。穿拖鞋开车固然不妥,但陈某的行为性质不会因此发生根本性改变。
各方发声
↓↓↓
@山东高速交警张店大队:
一次随意的接打电话、一次随意的穿高跟鞋、一次随意的酒驾,带来的损失却不是“随意”二字能够担待得起!安全驾驶无小事,拒绝“随意”,严惩“随意”!
@平安南京:
穿拖鞋驾车致五人死亡引热议,其实穿高跟鞋开车也是非常危险的!实验证明,穿高跟鞋时踩刹车受力不均,即使踩了刹车也没用!蜀黍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切勿穿高跟鞋、拖鞋驾车,对自我和他人都是一种安全保护。
@凤凰网:
遵守规则!更是尊重生命!
出品:民生周刊(ID:msweekly)新媒体事业部
编辑:王迪
责任编辑:刘烨烨
“人民旅游”
分享你的游记与攻略,展示你的美景与美食,代你体验不一样的风景与风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