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6:32: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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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近日,河南郑州一名女大学生乘坐由高德打车平台派发给“有象约车”的网约车时,遇车祸去世,同车人员2人重伤2人轻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重型货车司机刘某未按交通信号通行(闯红灯),同时存在车辆超重、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行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外,高德打车、“有象约车”已经对该事件做出声明。
受害者亲属:乘坐的网约车未备案
网约车平台应承担责任
郑州一大学生苏某某在与朋友乘坐网约车回家路上遭遇车祸,造成一死2轻伤2重伤的悲剧,其中坐在后排的苏某某不幸身亡。
苏某某的亲属给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记者出具了一份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显示,6月26日1点37分,刘某驾驶的货车与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依据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果,刘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闯红灯,超过核定载重量,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大货车司机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小轿车司机和乘客无责。
△受害者亲属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部分)
事发时,网约车车速为72.58公里每小时,货车的速度是49公里每小时,事后苏某某亲属在网上发布声明,称因乘坐的网约车为未备案车辆,没有通过任何安全培训和监管,网约车平台应该承担责任。
高德打车与“有象约车”已成立专项工作组
关于“司机是否无证上路”尚未回应
记者致电郑州12328交通服务热线得到的回复是,高德打车不属于网约车平台,有象网约车公司已备案,但涉事车辆没有备案。
“没有查询到这辆车的车辆信息,如果他从事网约车行业,就是非法营运违规经营的。高德打车属于第三方平台,它不属于网约车平台,‘有象约车’确实能查询到相关信息,是正规的网约车平台。”
据了解,当时苏某某和朋友是通过高德打车叫到了“有象约车”的网约车,事发后,交警判定大货车司机全责,“有象约车”也已向家属先行垫付丧葬费3.6万元。但苏某某家属坚持认为,网约车非法营运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对目前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不认可。
7月16日,高德打车发布声明,表示已经与“有象约车”组成专项工作组,积极跟进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有象约车’具有交通部门颁布的当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在肇事方重型货车拒绝履行相关责任的情况下,专项工作组先行垫付了伤者的医疗救治费用及死者的丧葬费用。对于本次事故给死者、伤者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我们再次表示深刻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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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象约车”和高德打车对于“涉事网约车是没有通过任何安全培训和监管的车辆,司机属于无证上路”一事,尚未作出任何回应。
专家:平台不能“挣钱出面,有事不见”
受害者家属有权选择承担责任方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6月24日,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高德地图等公司尚未在厦门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公告,其中明确其不具备在厦门开展网约车经营的资质和条件。
中原治安研究中心教授崔向前表示,目前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存在打车监管、责任界定模糊的问题,平台不能“挣钱出面,有事不见”。
“国家出台了网约车运营平台规则,高德打车从乘客角度来讲就是打车服务平台,提供的就是运输服务,而且网约车运营平台规则说的非常清楚,运营平台就是承运人,不能想管管,出事了不管了。”
在崔向前看来,根据网约车管理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从业资格,持证上岗,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证乘客合法权益。
“聚合平台也是新生事物,运输主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正在逐步完善,高德的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当事人可以选择找承运人来承担责任,从侵权的角度来讲,当事人也可以找直接侵权人大货车司机,由他来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家属是有权选择的。”
▌本文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ID:zgzs001)
总台记者/李杨
综合:杭州发布、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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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4月10日起至9月底,全省将开展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活动。市民可携带本人身份证、需要淘汰置换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前往正规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进行淘汰置换。
为何禁止上路
199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旧标准,缺少防火和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指标,易发生自燃现象,已不符合安全使用的需要。而且,非标电动自行车无防篡改技术,易被“加大电池容量、加装其它装置、改装控制器或电机”等非法改装,造成整车质量过重、电池短路保护不到位等,影响车辆的操纵稳定性和制动性能,易造成交通事故。
目前,杭州市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约293万辆,其中主城区约75万辆。
什么是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为什么要淘汰置换?
有哪些优惠政策?
这就带您一次了解清楚!
问
什么是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答
已在公安机关部门备案的,但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动自行车的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基本要求:①整车质量(含蓄电池)不超过55kg;②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③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④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⑤高度不超过1.1米,宽度不超过0.45米,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5米。
以杭州地区车牌为例
悬挂上述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将被淘汰
问
为什么要进行淘汰置换?
答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淘汰置换一是为了保障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有序退出;二是能降低因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和消防事故;三是可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各种优惠政策,最大程度保障群众利益。
问
淘汰置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本次淘汰置换设有“e行”优惠券(以下简称“e行券”),优惠内容包括四个一点,即:企业让一点、运营商惠一点、金融保险机构助一点、回收抵一点等支持政策,实际优惠额度以在销售门店置换时兑现为准。部分县(市、区)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淘汰置换工作。
问
哪些电动自行车可以享受淘汰置换优惠?
答
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未满七年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问
2023年1月1日后,骑非标电动车上道路会有什么后果?
答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来源: FM93交通之声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对涉及地方备案有关改革事项的,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对2022年9月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商务部于2022年10月1日前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等部门;对后续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一并做好辖区内新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应用系统设置操作权限,并及时确认备案企业信息。
二、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三、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四、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对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3次或者二手小客车超过1年未出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已备案销售企业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对汽车限购地区,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占用购车指标。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利用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加强二手车有关经营行为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转入的二手车违规增设检测等要求。销售企业、交易市场应当认真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管,对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指导其规范便捷协助办理登记业务;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待销售二手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规定,严格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和使用管理。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协同监管,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商务主管部门在试点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并可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处置;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予单独签注管理、不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管理服务,确保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商务部、公安部。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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