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12:46:51来源:法律常识
正宁县一男子樊某某,本来还有人人羡慕的乡政府工作,但却以身试法,在其前罪缓刑考验期内,竟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2起,以借款或赊欠财物的方法,诈骗作案59起,受害人达53名。近日,正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正宁县樊某某于2010年1月至2015年1月20日在正宁县五顷塬乡人民政府工作,2015年7月21日被开除公职。2009年4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然而,就在其被判处缓刑后不到半月的2014年3月31日,樊某某在宫河镇鑫鼎商行谎称其调到正宁县宫河镇政府,到单位报到需要送礼,骗取该商行芙蓉王香烟十二条、吉祥兰州香烟八条。从此,开始了连续作案,先后在山河镇、宫河镇、榆林子镇、西坡乡、周家乡等正宁县辖区各处,以借款或赊欠财物的方法,诈骗作案59起,价值44352元。在此期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2起,价值2665元。一直到2015年1月20日,樊某某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他的诈骗、盗窃行为才被结束。2015年5月25日,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正宁县公安局从平凉监狱押回重审。
案发后,樊某某退赔了53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3648元,其中34名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依据其犯罪事实,正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所犯贩卖毒品罪,余刑一年二十七日,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本报特约通讯员 张明祥)
陇东报社专题新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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