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13:13:4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邵珊珊)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后逃逸,电动车主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的邓某相撞,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车毁损。事故发生后,谢某逃逸。几分钟后,有路人经过报警。不幸的是,被害人邓某因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2018年12月14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谢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5万元。
2019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邓某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8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认罪,并解释说当天晚上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心慌意乱,又担心对方讹钱,就逃离了事故现场,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鄞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已扣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付的5万元)。
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