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14:14:04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讯(李忠勇 甄晓霞)8月5日,从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吴某(男,36岁)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从轻处罚。
2020年4月2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鹿泉回井陉,沿歧银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原京局岩峰水泥厂交叉口北侧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刘某相撞,之后刘某又被相对方向由南向北许某驾驶的“宝骏”牌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此事故由吴某负主要责任,许某、刘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吴某主动拨打110和120电话报警,并在接受讯问时能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改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