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0:18:58来源:法律常识
央广网北京11月27日消息(总台记者钱成 郭晓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到今年9月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97亿辆,年底将超过3亿辆,平均每4.6人拥有一辆汽车。与此同时,“停车难”、乱收停车费以及由停车引发的纠纷也时常出现。
近日,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的一份调查结果显示,在与停车场发生过纠纷的消费者中,对于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占80%以上。此外,有65%的受访消费者表示,停车场存在“霸王条款”,比如“仅提供场地使用,不负责车辆及物品管理”等。这样的条款能否让停车场免责?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周末,家住河北邢台的王先生和家人出门逛街,把车停在了距离商场不远处的一个简易停车场,再回停车场时,王先生发现车门出现了损毁。
王先生说:“(下午)4点多钟,跟老婆、孩子买好衣服回来,我老婆准备去坐副驾驶,一开门我发现车子已经开始响了,如果不响,我还发现不了,一开门就响,我才发现门这里撞坏了。”
由于停车场内没有监控,路面监控也都没有对着郭先生停车的方向,所以事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无法确定,也无法寻找肇事车辆。王先生认为,停车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先生说:“因为停车场是收费的,应该是有责任的。如果有摄像头帮我把对方找到了,我也不找停车场,这是别人造成的,我是个受害者。”
对此,停车场工作人员表示,停车卡上写得很清楚,“仅提供场地使用,不负责车辆及物品的管理”,不愿意对王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目前,王先生已经就此事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王先生遭遇的情况并不是个案。近日,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的公共场所停车服务调查活动的报告显示,有65%的受访消费者表示,停车场存在“霸王停车条款”。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社会监督部主任杨志强介绍:“通过我们的调查,发现(超过)半数受访消费者表示有停车场存在‘霸王条款’的行为,比如在牌上写着‘仅提供场地使用,不负责车辆及物品的管理’的条款。”
杨志强认为,停车收费服务属于保管合同,按照民法典中有关内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杨志强说:“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到收费停车场,双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停车场不能通过这个声明排除自身应负的责任。”
该调查报告显示,部分停车场还存在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标价公示牌以及收费不合理的情况。杨志强建议,如果消费者在停车过程中遇到乱收费或者因为停车场管理问题造成的车辆损失等情况,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志强表示:“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首先可以与停车场的经营者协商和解,如果协商和解不成,可以请求当地的消保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着我国城市小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因为停车位引发的问题时有发生,背后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供需矛盾的日益显著,“停车难”越来越成为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为了缓解停车难题,安徽、江苏、浙江等多地今年以来纷纷推出了新的停车举措。合肥市交警支队秩序科民警李宇介绍说,在市民关注的缓解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停车难”问题方面,交警部门在城镇老旧小区周边选择具备条件的支路划定允许夜间、周末、法定假期停车路段,允许车辆临时停放。李宇说:“夜间6点至6点半到次日7点至7点半,以道路交通时间来看,一部分是城泊白天收费的,没有划城泊泊位的,可能要加一些夜间单独的停车车位。”
南京市则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力推进共享停车。与此同时,南京部分小区也拿出了“空闲”车位对外开放加入共享停车行列。南京市城管局停车设施管理处处长叶彬说:“在推进物业小区停车资源共享的过程中,主要坚持‘市场化拓展’的原则,鼓励多种方式的停车资源共享。”
北京大数据研究院智慧城市实验室主任王鹏表示,目前,多个城市都在研究推广智能停车系统等相关的信息系统,王鹏认为,着重解决两个方面问题。“一个方向是整个路侧、路外停车场的全面车位级的数据打通。因为现在城市里往往有很多官方的、市场化的停车服务商,大家的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不了,把这些数据打通,建设城市级的平台,而不是停车场单独去做一个系统。另一个方向是可以实现城市级的所谓‘共享停车’。大家经常觉得没有车位,是因为整个供需匹配是有问题的,而且公共建筑和住宅社区的停车场是各自管理、难以打通的,因为是有权限控制的,如果这些车位都释放出来,以共享的方式提供服务,整个车位不足的情况应该很容易得到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