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3:04:48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某商务汽车租赁公司诉称,其将车辆出租后,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租者李先生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拒不承担事故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费用。该汽车租赁公司遂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修车费、拖车费等费用共计44871.47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汽车租赁公司诉称,租赁公司与李先生于2018年4月20日签署租车协议。协议签订后,租赁公司将京牌奔驰小型客车交付李先生,交付时该车辆无任何损伤。2018年4月23日,李先生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海淀区温泉镇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交管部门将事故车辆拖移至海淀某停车场;同时出具返还物品凭证一份,显示行驶证及钥匙等在内的物品均未在车内。事后,租赁公司将该车辆在指定停车场取回并送至奔驰4S店维修,产生包含仪表台、气囊、工时费等在内的维修费用40300元;补办行驶证记车牌费用120元;配钥匙费用3651.47元;交通管理部门拖车费用800元。事故后,租赁公司多次找李先生进行理赔,但李先生拒不接听电话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配图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