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有效期(快车保险公司赔偿吗)

时间:2023-04-21 18:30:1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案件有效期(快车保险公司赔偿吗)

营运性质改变致发生交通事故概率显著增加 需提前告知保险公司

王先生开着私家车拉“滴滴”快车,在没有载客的情况下出了交通事故,花了4万余元修车。但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己上了100万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却一分不赔。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昨天,西城法院一审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西城法院召开通报会,专门对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纠纷进行分析解读。车主们开着私家车去拉网约车,也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当心出了交通事故得不到保险理赔。

■车主起诉

上了100万三者险 出事故一分没获赔

王先生是一家宠物店的小老板,平时也开着自家的车去送货,收入不高,所以就顺路拉滴滴快车挣点外快。

去年8月21日凌晨,王先生驾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通队认定,王先生负全责。此后,他支付了两辆车的修理费共4万余元。

当月,他刚投保了新一年度的保险,保险上得还不低:车损险7.7万元,商业三者险更高达百万。他认为,保险公司会为修车费买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项下理赔了2000元,商业险一分没赔。理由是王先生开“滴滴”,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王先生随即提起诉讼,他一口咬定自己发生事故时根本没有载客,未处于营运状态,没有改变用车性质,并要求法院调取事发时附近的监控录像来证明。

此外,他还表示,在投保时自己已经和保险业务员沟通过开滴滴的问题,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出明确提示,拒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判决

运营记录显示夜间拉活 车辆危险度显著增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滴滴公司调取了王先生车辆的运营记录,发现王先生在去年8月20日至21日期间,一共承接了8笔快车业务订单。而此前一周,他承接了20余笔业务订单,运营时间段多集中在晚上9点以后至凌晨时分,且事故发生时距离王先生最后一笔订单完成时间仅十余分钟。

法院分析认为,王先生经常性从事滴滴快车业务,而且,他拉“快车”的时间段多集中在夜间以及凌晨。由此可以看出,王先生的车辆相较于普通的家庭自用轿车,在使用频次、时间段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已构成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涉案事故距离王先生最后一笔滴滴订单完成时间仅十余分钟,且王先生在事故发生前几天,频繁在凌晨、深夜从事快车业务。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这会导致王先生在精力消耗、疲劳程度等方面有所增加,从而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

而王先生在投保时确实与保险业务人员就拉“滴滴”一事有过交流,但王先生当时的原话是:“就是属于说没事就拉个顺风车拉着玩什么的,不是说专职拉,不是专职拉。”法院认定,这一陈述与王先生的车辆实际使用情况不符,不能证明他已对保险公司履行了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告知义务。

最终,法院从车辆使用时间和订单数量两个角度,认为王先生从事网约车业务会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保险金,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开私家车干快车专车 属于营运性质改变

听到判决结果,王先生很不服气,依然在跟法官申辩:“我当时根本不是营运状态,怎么就改变用车性质了?”

王先生的不解其实也反映了很多私家车主对网约车投保理赔问题的误解。不少车主认为,网约车又不是出租车,不算营运车辆。或者说,只要出事故时没有载客,就不是营运状态。

对此,主审此案的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周韬法官解释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快车、专车等网约车的营运性质。所以,如果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车主在保险期间内从事了快车、专车业务,就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营运状态,并不会改变这一认定。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车辆的用途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这是因为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更大。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车主开着私家车揽网约车业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保费。如果车主没有告知,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也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就可以拒赔商业险。

在现实中,有的车主以开网约车为业,有的不过是“打酱油”的。法院又如何判断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否达到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程度呢?

周韬法官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否显著增加,还要以被保险车辆的综合使用情况为判断依据。法院会从网约车接单数量、网约车行驶时长、网约车是否某段时间集中接单、网约车接单时间处于夜间或者凌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就拿王先生来说,频繁在夜间拉“快车”,每天平均接三五单,其车辆使用明显有别于一般家庭自用车。而且司机频繁在夜间拉“快车”也会导致危险程度的增加。综合来看,已构成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网”开一面

开顺风车非营运性质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商业险

记者了解到,西城法院今年已审结的4起开滴滴快车的车主告保险公司的纠纷中,车主都败诉了。但在法院通报的案例中,有一个例外——一位开顺风车的李先生赢了官司。

去年12月17日晚,李先生开车回家,顺便在“嘀嗒出行”平台接了一单顺风车业务。不想,路上出了交通事故,李先生还负全责。

李先生自己花了6万余元修车,还为另一辆被撞车辆垫付了6万余元修理费。随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同样以李先生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付商业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诉行程的始发地与李先生的工作地点接近,目的地与其居住地区域接近。因此,李先生驾车运送搭乘者的行为应界定为顺风车,并未从本质上改变车辆的家庭自用性质,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副庭长甘琳法官介绍说,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由此可见,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地为终点,合乘的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因此顺风车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于是顺路搭乘,顺风车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约车服务有明显区别。顺风车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进而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且,顺风车收取的费用并非车主自己计算,而是由信息平台计算合乘分摊费用,向车主推送,这就更便于判断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的非营运性质。

因此,法院认为,私家车拉“顺风车”不属于营运行为,因而也不会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

■法院建议

保险公司可为网约车定制个性化商业保险

网约车是近些年共享经济催生的新事物,无论是车主、保险公司还是网约车平台,对于网约车的投保问题还存在误区及疏漏。

甘琳法官介绍说,不少网约车车主保险知识不足,不知道网约车属于营运性质,还按照家庭自用车辆购买保险并交纳保费。或者不知道应该主动将开网约车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以变更相应的险种或增加保费。

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与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很少就车主是否从事或者今后是否可能从事网约车业务进行仔细询问,在投保人参与网约车业务应当依照运营车辆购买保险的问题上存在提示疏漏。网约车平台在私家车车主注册时,一般也不会提醒车主更新车险或者提高保费。

对此,法官建议网约车车主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自己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险种。那些在网约车平台注册过、后来又不再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也应当及时在网约车平台注销网约车信息,避免正常理赔受到影响。

其次,保险公司在与私家车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仔细询问车主是否从事网约车业务,并提示车主如需从事网约车业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另外,考虑到网约车与正常的营运性出租车在风险上存在一定差异,保险公司可以考虑与网约车平台合作,以实际营运天数、时长等因素,为广大网约车车主定制个性化的商业保险险种。

最后,私家车车主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时,网约车平台应当向车主合理提示相关风险,告知车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变更保费。还可以尝试建立车主、乘客、保险公司之间多方保险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地评估风险和确定保费,也有利于发生事故时使被保险人获得及时的理赔。

本报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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