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20:33:34来源:法律常识
龚佳蔚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近日,经当事人陈某某申请,四川荣县法院向他发放了4万元司法救助金。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陈某某在索赔长达8年后,终于拿到了一笔救助。
2014年,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荣县某乡镇道路上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驶入对向车道,与迎面驶来的由刘某某驾驶并搭乘陈某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和乘车人陈某某二级伤残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乘车人陈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某进行赔偿。经审理,法院判决罗某某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5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罗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居住地调查、网格员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的各类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对被执行人罗某某所在村委会实地调查,确认罗某某在当地无财产,被执行人自身经济条件困难,确无履行能力,执行陷入僵局。
8年来,荣县法院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采取措施,只要发现有财产线索就恢复执行。该案历经两次执行程序,因涉及金额较大至今未执行完毕。
进入2022年,荣县法院执行局再次组织排查“涉民生”未实际执结的案件时,了解到陈某某肢体二级伤残,每年伤残护理费巨大,又无收入来源,经济十分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执行法官告知其可申请司法救助。经其申请,依法给予救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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