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23:39:4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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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5.30”连环交通肇事者高海勇被诉
2016年11月1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海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高海勇未检查车况而驾驶鲁P434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AN12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超载运输电动汽车、钢管,由达陕高速宣汉站往宣汉县城方向行驶。即日7时37分,该车行驶至县道宣双路1KM 800M处,制动失效,先后与与多辆车辆连环相撞。事故造成杨某某、桂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轻伤,4人受轻微伤,造成的车辆总损失超过168532元。经宣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海勇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经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被告人高海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多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达州检察/dzsjcy
达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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