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很轻(交通肇事后未能全额赔偿,认罪态度不好,不能缓刑?)

时间:2023-04-22 01:13:20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量刑很轻(交通肇事后未能全额赔偿,认罪态度不好,不能缓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案情简述:

张某醉酒后驾驶小客车在公路上行驶,因手机掉到座位下,在张某弯腰捡手机之际与前方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刘某重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到事故现场不远处的广场内给其同居女友打电话时被赶到现场的交通民警查获。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抗诉机关认为,民事部分判决生效后,张某没有积极履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且将原审法院依法查封的肇事车辆取走后处置,该车辆现在下落不明,导致刘某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张某没有主动向刘某赔礼道歉,双方没有达成谅解协议,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有悔罪表现。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可以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

张某的赔偿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即垫付刘某医疗费3.8万元,刘某出院后又支付刘某赔偿款1万元,后向法院执行局交纳刘某赔偿款共计1.9万余元,还赔偿了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4万余元,尚未支付27万余元。后刘某起诉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27万余元。


法院认为:

关于张某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争议焦点问题,经查,事故发生后张某即垫付刘某医疗费3.8万元,刘某出院后又支付刘某赔偿款1万元,后向法院执行局交纳刘某赔偿款共计19400元,还赔偿了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根据张某的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可认定张某已经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赔偿。虽然张某将法院查封的肇事车辆从交警部门提走的行为不当,没有得到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但考虑到肇事车辆被其他债权人强行拖走抵债、刘某的经济损失现已全部得到赔偿等情况,不影响对其有悔罪表现的认定。

如上所述,原审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守恒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能否适用缓刑。如上所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缓刑的适用十分重要,而退赔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被告人的悔罪程度。但这并不代表被告人不按照判决全额赔偿就是不真心悔罪。更关键的是要考虑被告人的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例如本案,张某本身家庭生活困难,没有固定收入,但案发后已经尽力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安排亲属到医院照顾被害人,保险公司也已经支付了剩余的赔偿款,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全部赔偿到位,故应认定张某确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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