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交通肇事律师(在路上追逐或酒后驾车)

时间:2023-04-15 23:34:18来源:法律常识

河北交通肇事律师(在路上追逐或酒后驾车)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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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1日21时许,于振东酒后驾驶鲁H×××××(实际车牌号为鲁H×××××)号现代牌轿车沿金乡县境内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金乡县公路局管理站附近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刘帅驾驶的无牌机动三轮车发生刮擦,造成于振东驾驶的车辆的右侧后视镜断裂。

事故发生以后刘帅驾驶车辆调头沿着105国道向北行驶,于振东遂调头追赶,并对刘帅进行喊话、挤别,试图让刘帅停车。

当两车追逐至105国道654KM+500M处时,刘帅驾驶的车辆撞向停靠在路边的鲁H×××××机动三轮车,造成正在维修车辆的被害人董某己、董某戊因颅底骨折、脑干损伤当场死亡,致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轻伤。

事故发生以后,为掩盖于振东犯罪的事实,周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丙经预谋后,由刘某甲顶替驾驶车辆的于振东,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包庇于振东。

刘帅、于振东、周某、刘某乙、刘某甲、李某丙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刘帅、于振东、周某、刘某乙、刘某甲、李某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辩达律师事务所杨杰律师解答:

刘帅、于振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伤亡,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周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丙明知被告人于振东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杨杰律师是河北辩达律师事务所创始高级合伙人,执业11年,担任近二十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担任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始终坚持“厚德、明法、专业、高效”的执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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