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4:15:36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吴某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承担责任,竟选择逃逸,企图逃避责任,事后又慑于法律的威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一审判决后,吴某认为量刑偏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上诉。
2018年6月30日15时18分左右,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因疏于观察,盲目行驶,与同方向机动车道上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于当日死亡。经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因害怕承担责任驾车逃离现场。次日1时30分左右,吴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到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案发后吴某仅给付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人民币40000元。余款无能力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考虑到吴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案发时无证驾驶、案发后逃逸、赔偿能力不足等因素,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9个月。(来源:南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