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4:14:59来源:法律常识
遵义司法局出台《规定》从公布到撤销仅一月
2014年12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司法局制定了《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案件时向主管司法局报告,并特别指出拟做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案件需要报告。
根据该《规定》,案件重大的标准是:被告可能判处死刑,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涉案人数众多,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涉案,省级以上部门督办或查办,涉外、新闻舆论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等;群体性,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争议标的超过5000万元,诉讼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政府,涉台、涉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民事或行政案件等。
上述案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否则可能受到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甚至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1月27日,李贵生、周立新、杨名跨3位律师向遵义市司法局申请信息公开。遵义市司法局1月30日公开回复:“鉴于该《规定》存在争议,决定予以撤回。”
该《规定》一出台就引起了广泛热议,仅仅一个月就自行撤销。反观此《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合理,司法局对律师应如何“管理”?记者特邀专家、律师对此进行解答。
司法局或越权
记者:遵义司法局要求律师和律所办理重大案件时向主管司法局报告,是否有法律依据?
湛中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代理案件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己的业务,没有法定义务向司法局报告。如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违规行为,接到当事人的举报,司法局进行查处是可以的。但是,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要求报备行为是司法局管了超越自己职权的事情。
阮齐林:律师代理案件没有必要向司法局报告。即使要报备,也应该到律师协会报备,由行业自身来管理。接受司法局的报备要求,其实接受的是它的管理,容易发生行政机关干预办案的情况。虽然报备不等于干预,却提供了干预的可能性。
记者:《规定》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律所或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可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等,甚至可给予行政处罚。司法局的这种处罚是否合理?
包华:遵义市这个层级的政府部门是不能自己设定行政处罚的。政府的行政处罚权来自人大,并且要在授权范围之内。遵义市司法局要对律师或者律所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找到法律依据。遵义市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不能自己去制定,需要找到上位法依据。
“报告”的隐忧是“干涉”
记者:您或者您的律师朋友代理案件是否有报备?有没有对您代理案件造成影响?
包华:在北京做律师,所有案件都要报备。当然,北京市司法局只要求报备,不会阻碍律师代理案件,我代理案件还从未受到过干涉。
报备案制度无可厚非,如果备案程序不影响律师的独立执业,我不反对。因为报备制度有一定的服务功能,数据管理可以更好地把握行业动态、方向、风险。而且律师也得有人管,以便清除行业里的害群之马。
但一旦报备制度干扰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定权利、正当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对了,法定的律师职权要受到保护。“管”和“理”是两回事,有些部门是只“管”不“理”。司法局要注意管理方式:一是明确管理边界;二是不能违反上位法;三是不能违反自身的法定职责,政府要论证《规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记者:您怎么看重大案件向司法局报告的规定?
湛中乐:政府职能的转变,应该更多的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服务,但一些政府机构仍在强调监管。司法局履行目前法律所规定的职能,比如法制宣传教育、监狱管理等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就行了。司法局让律所和律师对重大事件进行报告,实际上是想对律师代理的一些敏感案件、刑事案件进行监管,这样无疑会给律所和律师带来压力。
破坏司法平衡
记者:司法局要求律师和律所办理重大案件时报告的规定,可能会对律师办案、对司法有哪些影响?
阮齐林:重大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这种情形下,律师的对手通常是国家机关,而律师的委托人是公民个人。国家问题、社会问题、公共利益问题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来维护,而个人的权利是通过律师来维护。律师的存在体现的是司法的制约关系,以使公民在获得法律援助、维护权益方面,在诉讼中获得一种平衡。
遵义司法局的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干预律师和个人的维权行动,这与各机关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平衡机制是不符合的。因为司法机关的立场很明确,通常是站在公权力一方,这就使得公权力更加强势,而个人维权会更加艰难,破坏平衡。各方利益都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才能在诉讼中实现平衡,这才是制度设计的初衷。
记者:《规定》从出台到撤销仅仅一个月,您认为是什么原因?怎么看待这个结果?
湛中乐:《规定》的撤销是好事。遵义市司法局撤销这个规定,首要原因就是“于法无据”,并且很可能是遭受了律所和律师的抵制。从制定到撤销仅一个多月,说明司法局自己也认识到了《规定》的不妥。这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在制定《规定》时的不严谨、不慎重,甚至可以说是闹了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