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4:13:04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未未 见习记者 陈子秋 记者 顾元森)司机徐某在从事货运途中遭遇后车追尾,造成徐某头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徐某向对方同时主张误工费与停运损失,肇事方认为误工费已足够支付徐某受伤导致的损失,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重复要求,其保险公司则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免赔。近日,江苏省句容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为徐某系货运驾驶员,要求误工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主张误工费和停运损失存在部分竞合,属于重复主张,对于停运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7日下午,杨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到句容一路段时,与原告徐某驾驶的普通货车追尾,导致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来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的保险公司赔付徐某车辆维修费用11390元(交强险限额内200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9390元)。
今年6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为五个月,护理期为两个月,营养期为两个月。
法院认为,徐某的损失应先由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不足部分再由杨某所在的公司赔偿。关于徐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徐某驾驶自有车辆从事货运工作,他同时主张误工费和停运损失存在部分竞合,属于重复主张,应予扣除。经审核,法院确认徐某的损失共计16万多元,此款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4万多元,未超出商业三者险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