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6:36:50来源:法律常识
8月9日8时10分,王某彭驾驶辽CSG2XX小型轿车沿建国大道南向北行驶至站前街路口时,迎面遇上侯某驾驶电动车沿建国大道北向南左转弯,由于侯某闯红灯且未戴头盔,王某彭瞭望不周未及时躲避,致使机动车左前部与侯某的电动车刮撞,侯某肋骨骨折,脸部缝针,机动车挡风玻璃破损。
侯某骑电动车未按信号通行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过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王某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及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事故民警认定,电动车骑行人侯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王某彭承担次要责任。
(二三里编辑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