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同车人责任(醉驾同车醉酒人员有无责任)

时间:2023-04-22 09:30:5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同车人责任(醉驾同车醉酒人员有无责任)


法院:同乘人未进行有效劝阻,承担10%赔偿责任

  同席饮酒、同车出行,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如何承担?同乘人有无过错责任?日前,内江市市中区法院通报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李某某作为共同乘车人和共同饮酒人,事故发生时未对赵某某醉驾行驶进行有效劝阻,承担保险范围外10%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醉酒驾车酿悲剧

  某日,赵某某、李某某和其他案外人员在火锅店吃饭,其间二人共同饮酒,其他人乘车离开。饭后,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某某)由乐贤镇方向往东站转盘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椑路某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所抽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34.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以及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乘车人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高某不承担责任。

  高某之子及其他具有相应份额的赔偿款继承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通事故各责任方承担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7万余元。诉讼中李某某辩称,与赵某某不存在共同的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法官说理

  同乘人有提醒劝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交通事故造成高某各项损失数额共计86万余元,综合事故交强险及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认定直接侵权人赵某某承担保险范围外的主要赔偿责任。李某某作为共同乘车人,也系共同饮酒人,事故发生时未对赵某某醉驾行驶进行有效劝阻,酌情承担保险范围外10%的赔偿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驾车人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知模糊,自制能力下降,很容易出现交通事故,此时同乘人如存在侥幸心理,不进行有效劝阻和制止,无疑是对交通肇事起到了“姑息纵容”“推波助澜”的作用,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不论是同席饮酒或是同乘出行,同饮人和同乘人对醉酒驾驶人均有合理的提醒、劝阻、通知以及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不劝酒、不酗酒,多行劝阻、多行制止,保障他人及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徐婷婷 廖庭玲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余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四川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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