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9:32:07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这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共7编、1260条,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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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王某茂诉孙某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孙某中驾驶挂靠在海硕公司的货车与王某茂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茂受伤,两车、信号灯及绿化带受损。海硕公司与人保郑州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合同,后一个合同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时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本案事故发生时,涉事车辆超载9.5%。王某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中、海硕公司、人保郑州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因孙某中与被告海硕公司系挂靠关系,故被告海硕公司应当对被告孙某中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孙某中不服一审判决,以对保险公司所谓的“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不知情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孙某中虽系实际车主,但与海硕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海硕公司与人保郑州公司签订的投保单的免责事项栏中加盖有海硕公司的公章,人保郑州公司也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一审判决孙某中赔偿王某茂各项损失并无不当。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一般认为,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问题。有所争议的是,被挂靠人是否是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留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补充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11条在借鉴该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继续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涉案肇事车辆是孙某中挂靠在海硕公司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孙某中与海硕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连带责任。采用连带责任的方式,不仅能够周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救济损失,还能够以此监督挂靠行为规范运转。
特别提示
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注意调查取证,责任认定。
包头市公安局教育培训支队 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