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11:47:3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文煜凌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3月23日,记者从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昨日审理并生效的一起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的交通肇事案件。
未登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出事故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车辆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驾驶该类车辆,是否需要合法取得驾驶证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凡是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有可能对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构成交通肇事罪。凡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故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案情回顾 骑电动车撞伤横过马路者
2019年7月13日9时许,44岁的旺苍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电动车搭乘其子,沿旺苍县新华街由西向东行驶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某撞倒(男,65岁),造成李某某和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立即将伤者何某某送到旺苍县人民医院救治。
经鉴定:何某某为特重型颅脑外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经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在未依法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依法登记入户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经过路口未减速慢行、避让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横过道路未充分观察道路的车辆情况确保安全,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27日,李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旺苍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焦点 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电动车是因为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登记。电动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辆,指控其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成立。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7万余元,另贷款10万元已向法院支付用作赔偿,赔偿态度积极。李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当即将被害人搀至路边,托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被害人送至旺苍县人民医院救治,之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10日,经鉴定,肇事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其间李某某先后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法院受理后,就被害人附带民事赔偿事宜,召集双方进行了庭外调解,李某某赔偿态度积极。2021年1月28日,李某某通过银行贷款,向法院专户转入10万元赔偿款。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李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报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筹款赔偿,赔偿态度真诚,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也没有不良影响。被告人李某某系家庭唯一收入来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对其宣告缓刑,有助于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救济,同时有助于对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庭的救赎。
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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