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3 10:14:00来源:法律常识
检察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正确处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19日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逃逸,殊不知逃逸行为会加重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得不偿失。2月18日,连城的一起交通事故让两条鲜活的生命戛然而止,也让一个原本遵纪守法的驾驶员因逃逸而面临刑罚。如果车祸发生那一刻,驾驶员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如实坦白,或许结局就不会是现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雨天路滑
两车碰刮二人死亡
事发当天下午5时许,天空下着雨,驾驶视线不是很好。罗某驾驶小轿车从连城往朋口方向行驶。快行驶到天马村路口时,他减速、打左转向灯,准备向左驶入天马村。不料,与之同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后车,可能未注意到前车打算左转,或者速度较快,打算超车先行,径直碰刮到罗某驾驶车辆的左侧保险杠,导致车辆失控,往路左边撞到路桩,然后冲出路外,撞到路边一棵树后,倒扣掉入路边水沟。
罗某当即靠右停车,拿出手机打电话叫朋友过来帮忙,并拦下路过车辆,请求路过群众一同参与救援。他们将车中一男一女从车里拉出来后,想尝试通过心肺复苏等方式救活他们,但救出的二人都没有反应。之后,消防队员、急救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经过一番现场抢救,抢救人员表示“人救不活了”,罗某整个人懵了。
错误决定
男子面临刑事处罚
吓懵了的罗某感觉自己迷糊中鬼使神差地离开沟边,回到路上的他启动车子,悄悄离开了现场,并将车子藏到前方几百米的寺庙内,然后返回现场旁观。
当交警到现场后,罗某并没有主动向交警说明真实情况,在交警找其调查时编了谎言:“我是坐别人车,听到后面有声响,回头看到一辆黑色小车冲出路外,撞了树后翻在路左边的水沟里。”当时的他还没意识到隐瞒真相的后果有多严重,只有胆怯、害怕担责,让原本能够按事故处理流程正常处置的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直到第2天,一个晚上没睡、良心深受谴责的罗某,终于拿起手机向公安机关说出了实情。可是,为时已晚。首先,案发后他将车辆驶离现场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事故现场,妨碍了事故责任的认定;其次,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了正常的事故调查。公安机关综合上述情形,认定其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罗某某除了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外,还要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责。
2月19日,罗某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罗某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支招:
发生交通事故 莫忘及时报警
值得警醒的是,假如罗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错误地将车辆驶离现场、向交警隐瞒真相,而是保持事故现场、如实向警察说明事故发生过程,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首先,事故责任可以依法认定。经交警查询,已死亡的后车驾驶员吴某有C1证,但当前是超分,处于注销状态,即属于无证驾驶。再结合当时两车碰刮的位置、事故痕迹等,可以清楚地判定两车的事故责任,且很可能主要责任不在罗某这边。但是,由于罗某驾车驶离现场并将车隐匿,向交警隐瞒事实真相,逃避法律责任,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依法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其次,商业险可以正常偿付。该案中,事故中的两名死者原本可以通过罗某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获得保险公司100万元的民事赔偿,但根据保险合同第七条,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即该案因罗某的肇事逃逸行为,导致两名死者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死者家属在痛失亲人的同时,也无法获得赔偿金进行抚慰。罗某的逃逸行为,对自己以及两名死者的家庭都造成了不可愈合的伤痕。
再次,可能免受牢狱之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事故造成死亡2人的结果上,如果肇事者不是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民事责任赔偿进行处理。可是该案中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泪两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牢记这几条:第一时间报警,根据现场情况,拨打医院急救电话,积极救助伤者,使用手机拍摄记录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并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切勿逃逸!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傅华东 林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