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07:50:56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9月29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2年7月21日,周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303省道61km 700m处时,因疲劳驾驶,与人发生碰撞,造成三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同年周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3月12日,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证驾驶自卸货车至303省道62km处与行人发生碰撞,当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不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反而弃车逃逸,潜逃至今。2017年9月25日周某某被瑞昌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周某某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证驾驶造成一死一伤且弃车逃逸,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