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08:19:53来源:法律常识
□许威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赵某酒后骑自行车回家,在下坡路段因刹车失灵,撞向迎面走来的一位老人,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
【评析】
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我国是非机动车大国,很多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有关,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是“否定说”。该观点认为,只有驾驶机动车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非机动车驾驶人也能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驾驶人排除在本罪主体之外。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中的交通工具包含非机动车。
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区别。本案中,赵某在下坡路段因刹车失灵,高速冲撞老人并造成死亡结果,符合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致人伤亡”的规定。
第三,非机动车在我国保有量巨大,发生事故的概率和数量较机动车更多,若非机动车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很可能会在处罚上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