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10:02:28来源:法律常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由于伤情复杂,其治疗的周期往往很漫长。王先生自从交通事故膝关节受伤后,一直按期去医院治疗,直到最近几天才做了伤残等级鉴定,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将近两年了,而王先生也一直在担忧治疗的时间太长案件会不会过期,以至于不能安心休养。
王先生的情况不是个例,经常有伤者向“新民交通法援”咨询,发生交通事故后,治疗的时间太久,案件会不会不再受法律保护?而这就引出“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
诉讼时效通俗来讲指的是一个法定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如果期限届满,债务人就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这时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虽然受理,但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会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当然债务人如不提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也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又有多久呢?我们“新民交通法援”曾经做过一期关于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专题,而随着《民法总则》以及最高院关于《民总》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颁布后,情况发生也了一些变化。
一般而言轻微交通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造成较重伤害的则从治疗终结或损失确定之日开始起算;构成残疾的,则以伤残评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在去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普通诉讼时效由二年变更为三年;而依照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因此伤者在受伤后持续治疗过程中,一般不必担心会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仍然建议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尽早咨询、委托专业律师,不可拖沓延误,否则不仅可能超过诉讼时效,更可能给对方当事人带来逃逸、隐匿财产的时间,从而给诉讼和执行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