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对自己及配偶(妻子交通肇事致他人伤残,丈夫为逃避赔偿责任伪造离婚证,被判刑)

时间:2023-04-24 11:56:59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对自己及配偶(妻子交通肇事致他人伤残,丈夫为逃避赔偿责任伪造离婚证,被判刑)

2020年12月份,邹某某妻子侯某某交通事故致邻居截肢,法院判赔金额为70余万元。为逃避法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伙同他人伪造邹某某、侯某某的假离婚证两本,并将离婚协议加盖伪造的民政局公章,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侯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二审民事判决中,邹某某提供假离婚证及假离婚协议用于逃避赔偿责任,被法院发现。经鉴定检材上的“婚姻登记处档案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婚姻登记处档案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伪造离婚证二本,予以收缴。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具体说明,但是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2条第2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1款规定数量(累计3本以上的)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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