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12:59:2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8年09月22日07时10分许,刘某(男)驾驶无牌证(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从乐安县县城往乐安县罗陂乡方向行驶,行驶至乐安县鳌溪镇潭港村大塘组潭港小学门口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撞倒后又撞到停在道路边上的摩托车驾驶员张某,造成黄某受重伤、张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驶无牌证三轮汽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身体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张某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一审判决。
编辑:杨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