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强令(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案例)

时间:2023-04-24 13:47:50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强令(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案例)

【相关案例】

何某明、刘某等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广东某某基层人民法院|(2021)粤XXXX刑初XXXX号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1日13时46分许,被告人何某明驾驶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宝安区松福大道路口,直行通过时闯红色交通信号灯,导致该车车头与在通过该路口由贾某某驾驶的粤B×××××号小型轿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失控后,再与在路口东往西方向停车等待信号灯的粤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随后,在推行粤B×××××号小型轿车的过程中,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连续与道路上多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一当场死亡,宋某某受伤,13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陈某一符合生前头面部、颈部、胸部遭受钝性外力挤压作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被鉴定人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宝安交警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何某明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查,被告人何某明驾驶的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深圳市某某纯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下,某某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将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以签署买卖协议的方式转让给被告人刘某,买卖双方约定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某某公司名下,并以某某公司名义从事具有营运性质的交通运输活动。被告人马某华为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统筹安排某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占有100%股份。被告人刘某利为某某公司安全总监,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突发事件的处置、驾驶员安全教育、岗前培训、车辆安全隐患排查、驾驶员驾车违规行为处罚等相关工作。被告人刘某作为某某公司的副车队长,系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及管理人,负责车辆日常管理及运营等相关工作。被告人马某华作为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刘某利作为某某公司安全总监,二人均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某某公司挂靠经营的车辆失管失控,在明知某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严重不足,对运营车辆的调度及驾驶路线的监管严重不到位,对驾驶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整改而不予整改,致使某某公司长期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何某明未经72小时岗前培训,仍安排何某明独自上岗从事运输活动,且放任何某明驾驶肇事货车在未取得通行许可的路段行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货车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021年3月13日,被告人何某明、刘某经传唤主动到深圳市接受调查,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马某华、刘某利经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明、刘某、马某华、刘某利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并已获得廖某某等被害人及死者陈某一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何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何某明先行羁押101日,折抵刑期101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马某华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刘某利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修订前: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修订后: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那些负有生产、作业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明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采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人员拒绝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强令”不一定表现为恶劣的态度、强硬的语言或者行动,只要是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能够对工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违抗命令,不得不违章冒险作业的,均可构成“强令”。

犯罪构成: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 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四)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问题延伸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那些负有生产、作业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明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采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人员拒绝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强令”不一定表现为恶劣的态度、强硬的语言或者行动,只要是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能够对工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违抗命令,不得不违章冒险作业的,均可构成“强令”。

冒险组织作业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行为方式,即“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安全生产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据此,本条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确定;“明知”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事故隐患的存在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存在鲁莽、轻率心态;“不排除”是指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危险;“仍冒险组织作业”是指明知具有重大事故隐患未排除,仍然组织冒险作业,如已发现事故苗头却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意见,导致事故发生的,或者通过恶劣手段掩盖安全生产隐患,蒙骗工人作业,在出现险情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作业或者指挥工人生产、作业等。

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管理人或者运输企业中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交通肇事罪与本罪的竞合。对此,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取证确认,上述人员在驾驶人驾车行驶过程中实施指使、强令违章驾驶并因此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按照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如果上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即发现车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为了短期利益对之置之不理,客观上又实施了强令驾驶人违章冒险运输或者冒险组织运输的行为,并因此导致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应当按照本罪立案侦查。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本罪的确立实际上是在维护高危职业的工人的基本人权,强令、组织冒险基本上都是负有生产、作业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明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采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人员拒绝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将工人的生命安全至于不顾的地位,其性质非常恶劣,我国一再强调的就是在建设祖国的同时也要加强民生建设,能够平等的保护每个我国公民的最基本生命安全是一切工作的运行前期和准则。而强制工人进行冒险作业的指挥和管理人员的这种行为有悖于我国立法的理念,因此在刑法的修订中加强了对这种行为的处罚,修改了本罪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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