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6:10:09来源:法律常识
拘留所与看守所都是公安机关的羁押场所,虽然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但被关的地方不同,性质却不一样。
二者在羁押对象、羁押期限、会见通信权方面都存在差别:
一、羁押对象
(一)拘留所羁押的是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行政拘留或因妨碍法庭秩序被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
如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辱骂法官被法院司法拘留,都会在拘留所执行。
(二)看守所羁押的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也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不再交由监狱执行。
二、羁押期间
(一)拘留所羁押期限最长为15日,合并处罚时不超过20日,具体期限根据其违法情节而定。
(二)看守所羁押期限的长短,为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到审判这两个阶段期限的总和。
1.批准逮捕前的羁押期限
拘留时要出具拘留证,公安机关对依法需要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对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检察长决定拘留,再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被刑事拘留后,接下来就是申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刑事拘留后的3日内,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下,公安机关在3日内不能做出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1至4日。
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比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公安机关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仍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2.批准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前已经被拘留的,拘留期限不包括在侦察羁押期限之内。
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接下来就要起算侦查羁押期限,侦察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
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仍不能办结的,可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后再延长2个月。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后,可以再延长2个月。
如有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也就是说,如果案件疑难复杂,在法律规定的侦察羁押期限内不能侦察终结的,可以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一直延长侦察羁押期限,这也就是一些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一直被关押的原因。
三、关于会见通信权
(一)拘留所的会见通信规定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会见通信的权利,会见时会见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拘留所的规定时间、区域会见,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时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二)看守所的会见通信规定
1.关于近亲属会见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无障碍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情况,且只有律师在侦察阶才享有会见权。
但有3类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受到了限制,需要经侦察机关的批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以上就是拘留所与看守所的一些区别,如果在日常生活中,被刑事拘留后,建议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