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财产制,离婚经济补偿法律规定民法典

时间:2022-10-30 08:03:08来源:法律常识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下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条文主旨及理解

1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使承担较多家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就家务劳动获得补偿。

2

【条文理解】

一、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不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一方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可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文所列举的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家务劳动均应在此之列。

经济补偿需要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在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进行判决。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三、准确认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离婚经济补偿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的,方得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家务劳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虽然创造的经济价值不容忽视,对社会再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其表现不明显、存在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故始终未被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中,以至于对于家庭义务的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的问题始终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去确认。

故,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需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


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同时也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庭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由洗衣机完成操作,不需要投入过多的精力,但例如照顾老人和教育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即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加或者消极的财产减少,也应当纳入考察范围。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对于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随之带来的就是牺牲压缩其自我发展的空间,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

为此,另一方因此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以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范畴。


案例分析


一、付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节选


被告刘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不同意给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刘xx2001年8月18日出生。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没有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系现役军人,双方两地分居,直到2006年被告退役回家,在此期间原告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责任,负担全部家庭义务,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某经济补偿50000元。


二、赵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节选


原告赵某某(女)与被告汪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为生育子女,赵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间因胚胎移植术、流产等多次住院治疗。由于最终未能生育子女,夫妻双方及父母之间均产生较大矛盾。2019年至2020年间,赵某某曾两次起诉离婚,期间曾自行撤回起诉,现赵某某第三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汪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本院认为


2019年至2020年间,赵某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汪某某离婚,之后双方仍未和好,现赵某某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汪某某亦同意离婚诉求,可见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育子女,因胚胎移植术、流产等多次住院治疗,必然对其身心产生一定损害,酌定汪某某支付赵某某补偿款5万元。

作者:张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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