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18:26:2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郑泳彬
来源:无讼阅读
1.裁判要旨: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肇事后停车报警、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但这只是行政法规对肇事者规定的行政法定义务,并不能成为成立刑法上自首的阻却理由,更不能因为多数肇事者事后履行行政法定义务的行为就否认其成立自首。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第696号谭继伟交通肇事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
2.裁判要旨:被告人熊华君理应知道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如实供认自身罪行,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故认定熊华君的现场待捕行为构成自首是适当的。(第698号熊华君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
3.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应当认定为自首。(第780号尚娟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期))
4.裁判要旨:因为被告人明知自己饮酒开车,仍然留在现场直到交警赶到,接受交警的询问,如实供述喝酒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第899号黄建忠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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