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2:49:10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案撤诉怎么写,醉驾交警起诉可以撤诉】,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案撤诉怎么写,醉驾交警起诉可以撤诉】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因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我院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但对近年针对我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也显露出诸多问题。本文拟通过道路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对该类案件的概况、存在问题及成因进行逐一分析,研究探索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纠纷机制,以期能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有所帮助。
一、定边县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随着近年来我县经济的迅猛发展,交通事故的次数也逐年上升,且发生事故以后,
当事人大多数起诉至法院解决纠纷。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共计新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324件,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共计新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340件,较上一年同比上升4.94%。
(二)诉讼主体复杂、繁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多为两人以上,即肇事驾驶员、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单位、车辆投保保险公司都可能成为被告。在机动车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往往不能严格遵守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扯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因此诉讼主体复杂繁多。
(三)诉讼标的额较大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且财产损失也较大,针对每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断提升。对受害者的赔偿数额也逐年增多,具体体现在:
1.2018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较2017年相比,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的)由155.87元/天提升至236.11元/天,同比增长51.48%.
2.住宿费由80元/天-100元/天,调整为230元/天-320元/天。
3.伤残赔偿金(受害人在60岁以下、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基数2017年28440元增加至2018年的30810元,农村居民基数2017年9396元增加至2018年的10265元。具体伤残数额:城镇居民伤残基数(除一级伤残)由2017年的568800元增加至616200元;农村居民伤残基数(除一级伤残)由2017年的187920元增加至205300元;
4.丧葬费数额:2017年为28448元,2018年增加至30183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在(18周岁岁以下、18-60周岁、60-74周岁、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由2017年的18464元增加至2018年20388元;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由2017年的8568元增加至2018年9306元。
(四)城镇与农村“真假”难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区分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同时又提出了农村户(农转非)籍参照城镇标准计算。而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巨大差异,加之农转非的认可,导致很多当事人伪造证据已达到增加赔偿金额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为获得更高赔偿,伪造证据现象越来越严重,而且造假成本低、司法资源有限、处罚力度小更加加剧了伪造证据的问题严重性。
1.城乡赔偿差距大
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存在的较大的实际情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民居民。而从上文不难看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项赔偿数额相差较大,在巨额赔款的引诱下,当事人容易催生贪念,为能参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款,罔顾党纪国法伪造证据。
2.造假手段多样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往往通过伪造居住证明、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工资条,当事人往往通过关系,或者其他渠道在证据上加盖印章,而出具证明的单位往往是城镇周边的村委会、小型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
3.造假成本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若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一年前在城镇连续生活居住一年以上具有固定收入的,相关赔偿项目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针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和“有固定收入”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当事人为达成这两个条价当事人往往伪造居住证明、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工资条,而这些书面材料在实践中造假成本低。当事人通过利用熟人人情关系和金钱利诱,到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伪造各种证据。
4.司法资源有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的情形:a.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特定情形下才能依职权调取证据。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在当事人提供证据存疑的情况下,没有严格根据举证责任责任进行裁判,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不利后果,而是选择依职权主动调查,这也是由于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导致的,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多为伤残人员或者死者家属,法官既要体恤受害者的情绪,又要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辨别真伪,导致在该类案件中过多的主动调查,必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5. 体制上:取消城乡二元化结构
随着国家政策变化及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流动性也逐年增大,农民工进城务工,获得的是城镇的收入,支出的是城镇的消费,很难界定其属于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但在农村当前农村居民的纯收入和城镇居民纯收入依然相差较大的情况下要求使用同一赔偿标准也不见的公平,但在保障人权的概念上,统筹城乡发展,取消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同命同价,完善我国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的赔偿数额,这也必经之路。
6.加大处罚力度,统一处罚标准
提高罚款的金额,制定统一处罚标准,通过重罚对违反诉讼诚信为予以惩戒,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打压伪证增长势头,彰显法律尊严。
二、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难、撤诉率较低,结案方式多为判决,上诉率高
交通事故的发生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通常会造成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一般导致人员伤残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在心理上、感情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对肇方存在怨恨心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希望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数额,在内心感情上均不愿意作出让步。同时,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原因,到庭参加诉讼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的调解不予承诺,都需要经保险公司同意方能调解,导致案件处理延后,且该类案件,受害者多数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增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诉讼难度。由于保险理赔数额低于造成交通事故所产生实际损失,受害人诉讼请求所涉标的较大与加害人赔偿能力之间的差距加大,部分肇事人在事故中往往车损人伤,在经济上也受到较大损失,有的肇事者经济困难无力赔偿,且在诉讼主体过多时,在同一案件中就责任分配等问题很难达成协议,增加了案件的调解难度。所以该类案件多为判决,一旦判决,当事人便以责任划分不准,或者赔偿数额过,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造成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案件执行难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在实践中往往很多事故责任者未参加保险的司机或是摩托车驾驶人员,案件发生后有些人员责任方逃逸或者下落不明,有些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自身受伤需要治疗,没有能力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有些案件的赔偿金远远超过被执行人的能力,有的被执行单位本身无固定资产全靠向挂靠车辆吸收管理费获取资金,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对外缺乏赔偿能力。
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难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车辆挂靠单位的监管。对虽有大量车辆挂靠,但无能力对外承担赔付责任的空壳车辆挂靠单位,人民法院可向交管、运输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依据相关规定对车辆挂靠单位进行处理。
2.规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对交通事故担保人,交管部门应明确告知其担保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担保人有无担保能力作出必要审查。
3.完善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理赔范围中的法律地位,理赔的条件和认定的标准,以及交通事故被害人能否对商业险进行代位诉讼。
四、“网约车”等新类型交通事故案件陆续出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张,“网约车”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这类车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网约车”作为以家庭自用车辆进行营运的形式,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网约车驾驶人及网约平台的营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再次乘客在乘坐车辆的过程,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类案件中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为实现期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其适用突破了一般的保险合同理论,更侧重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在商业险范围内,商业三者险则不同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和作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应当根据保险法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车辆作为交通生活的主要主体,其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因此随着网约车服务发展迅猛,车辆行驶的危险性亦会有所增加,故涉及车辆营运风险的分担即车辆的保险问题,网约车驾驶员的监管及乘客的安全意识的提高等诸多问题仍亟待解决。
五、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警示力度,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形式,教育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人民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加强道路安全法规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知法律、明后果,自觉维护正常交通安全新秩序。
(二)加强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
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从源头治理,尤其是对摩托、电动车等出事率高的车辆,要求销售商在出售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购买相应保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执法,对违法改装车、无牌、无照、无证、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有效治理。
来源:榆林定边法院 作者:王军、马永财 责任编辑:李春宝 值班总编辑:姚启明
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团队快审快结,当庭调撤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快捷高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仅就赔偿数额存在争议,承办法官当庭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理赔意见,经法院协调,向双方阐明法理,明确双方需分担的责任,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当庭表示撤诉,前后仅用2个小时就将此案审结,并为当事人办理了相关结案手续。
随着速裁审判工作的持续推进,下一步,杨陵区法院将继续加大快审、快裁力度,缩短诉讼周期,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记者郭朝霞通讯员安宇航)
近日,光明网报道了一起2018年12月发生于浙江省江阴市的极其罕见的醉驾案。
图源光明网
什么?
醉驾居然可以构成紧急避险?
要解决这个疑问,
首先得明白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严格!!!
01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02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03
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04
具有避险意识;
05
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案中:
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一时间又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人,最后醉酒驾车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再三强调,“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
科普时间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此外,还需付出巨大的
经济成本:
1.被单位辞退,且无赔偿。
2.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国家工伤保障。
时间成本:
1.酒后驾驶会失去人身自由:10天拘留至6个月拘役。
2.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家庭成本:
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未成年子女造成阴影。
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将伴终生,子女考公务员、上军警校、入党等受到限制。
社会成本:
办理移民签证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否则拒签!而醉驾犯罪纪录则会伴随终身。受到刑事处罚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检察君再次提醒大家: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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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文聪
审核|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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