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释法说理(经典案例肇事二次碾压致死)

时间:2023-04-26 10:44:51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案释法说理(经典案例肇事二次碾压致死)

近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被害人被二次碾压致死的交通肇事案,经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案情回放

2018 年 6 月 29 日 20 时 57 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普通低速货车沿 S307由南向北行驶至S307线10KM 510M处时,追尾许某某推行的三轮电动车。被害人许某某被撞飞到左侧车道陈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车身后被该车碾压致亡。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巴林左旗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符合托擦碾压致多发复合伤而死亡。

案件争议

在二次碾压交通肇事案件中,应追究何人刑事责任?是第一次撞击被害人的孟某某?还是第二次碾压被害人的陈某某?

检察官释法说理

首先,要划分责任。确认是谁负责本次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及以上责任,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人才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巴林左旗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与被害人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显然,根据责任认定,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陈某某责任达不到交通肇事罪的责任标准,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要确认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与何人的行为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符合托擦碾压致多发复合伤而死亡。该鉴定意见结合现场勘查、车体痕迹检查等证据可知,被害人显然是被第二辆车碾压致死,而非撞击死亡。但该碾压行为却是因第一次车辆撞击行为导致的,因此,被害人的死亡与第一次撞击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追究孟某某的刑事责任。

那么二次碾压者陈某某为什么不构成犯罪呢?

第一,分析陈某某是否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的违法行为有两点,一是车辆超载;二是车辆存在技术隐患。显然这两点均不是造成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车辆不超载、车辆不存在技术隐患,被害人依然有可能被碾压致死。

第二,分析陈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预见性。一是案发时已经黑天,车辆虽然都在开着车灯行驶,陈某某无法提前预见行车道内的行人情况。二是陈某某为正常行驶,没有超速等增加危险性的行为,其无法对突然弹出的人进行预见和避让。

因此对于陈某某而言,这起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尽然陈某某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仍然具有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仅对被告人孟某某提起公诉。经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拘役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遇见二次碾压的交通肇事行为切记不要慌张、不要逃逸,要及时拨打120和110电话抢救伤者、报警求助。如果逃逸,可能会因逃逸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受到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追究。如果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甚至还可能受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追究。

供稿|刘美香

编辑|时楠楠 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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