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13:44:53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交通事故案件,肇事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这个毋庸置疑,赔多少、有谁赔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赔偿金额的起算点,特别是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起算点到底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相信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今天就给大家说说抚养费起算点的问题。
说起抚养费,这就得分情况来说,因为牵扯到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和需要抚养老年人的抚养费,对于这两类人,抚养费的计算起点到底是事故发生时还是立案时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说明这个问题。
一个交通事故案件,被撞的一方有子女和父母,交通事故发生时,一个子女甲不足13周岁,立案时候13周岁。母亲乙被撞的时候59周岁,不能独立生活,有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和医院证明,在案件审理阶段,原告提出了以下问题。
原告提出:1.从户籍登记信息显示,一审立案时其子女甲已年满13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计算5年,按6年计算明显错误。2.其母亲乙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当予以支持,村委会无出具贫困证明的资质和资格,该证明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案也无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乙的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印证,同时乙不满60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当予以支持。3.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均不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医院收费票据上显示有救护车费,交通费不应当重复支持,且住院病历显示为重症病房,由医院全程照顾,相关费用已被住院清单所包含,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均不应当予以支持。
那么,对于原告提出的这些问题,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咱们一个一个来说。
第一个问题,就是子女甲的生活费计算年限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本案中,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死亡时其子女12周岁,并未满13周岁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计算至18周岁,即应当计算六年。
第二个问题,受害人父母乙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医院的住院病历,可以证明乙处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状态。且受害人死亡时,乙已满59周岁,已达到法律拟制的女性退休年龄,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其他生活来源,故,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第三个问题,交通费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医院收费票据上显示的救护车费用与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并不相同,原告提出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虽住在重症病房,有医护人员护理,但家属也需在监护室外等候,以防有突发情况发生,并按照医护人员的要求提供饮食及相关护理用品等物品,家属陪护亦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关于误工费,受害人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其不能参加劳动活动,势必造成收入减少。
从这个案例我们就不难看出,交通事故赔偿的起算点,结算标准都是有一定的依据的,遇到这样的问题,一定要找准依据,以免再次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