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0:25:40来源:法律常识
【醉罪】淄博两车相撞,均为醉驾,谁负主责?
转自:掌中淄博
近日,
桓台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涉事双方都醉驾,
还都有前科……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出生于桓台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人董某国,男,1970年出生于桓台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董某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桓台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顺桓台县工业路由东向西行至柳泉北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人董某国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告人董某国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4.70mg/100ml,被告人董某国血液乙醇含量为124.5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董某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了被告人董某国经济损失。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董某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醉酒驾车肇事,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事故发生后明知对方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董某国有犯罪前科(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30日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董某国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0月18日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董某国的辩护人所提构成坦白认罪、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董某国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来源: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