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20:11:03来源:法律常识
1月9—10日,公安部专题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公交车安全防范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反思总结此前公交安全事件中的经验和教训,交流经验做法,部署全面提升公交车安全防范整体水平,确保安全出行。
在交流会上,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作为需要深刻反省的案例被反复提及。那一段乘客和司机扭打之下乘客试图抢夺方向盘最终公交车撞向对面车道失控坠江的监控视频画面,令人背脊发凉,而案发后捞出来的15具尸体,更成了很多人心里抹不去的痛。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引发了网友关于司乘冲突和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安全保障的海量讨论。然而,还没讨论出个结果,更多的司乘冲突甚至抢夺方向盘的事故就发生了。就在前两天,1月11日,贵阳又出现了乘客抢公交车方向盘的事,所幸被车上其他乘客和司机合力撂倒,被拘留了。司乘冲突以至抢夺方向盘、和司机打架,造成的后果都可能很严重,甚至可能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这次的公交车安全防范工作经验交流会的前后,对于公交车出行的公共安全问题,在司法追责认定和现场防范措施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
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实际上,在已结案的多宗类似案件中,涉案乘客都是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获刑的,只是大多都是缓刑,所以,这次才要强调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适用缓刑。
“不适用缓刑”到底有多重要呢?缓刑嘛,就是暂缓量刑的意思,也就是说罪是定了的,但是量刑是可以缓缓再定的。例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意思就是先判个三年,但是又给一个四年的考验期限,这四年里表现好就减刑甚至不用坐牢了,表现不好再执行原来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进去坐牢。那么,这种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或者和司机打架的,一般都没什么严重后果,也就是双方嘴炮大不了有点小伤耽误乘客时间之类,所以,本来也就是拘留几天,一缓刑都不用进去了,那想找事儿的人自然是没这么怕了。这次说清楚“不适用缓刑”而且“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适用缓刑”,就是说,只要在公交车上抢方向盘了或者殴打司机了,就劳烦您进去坐着吧,起码几天打底。这样一来,威慑力就强多了。
在这个基础上,也有法律界学者如大法官胡云腾提出,应该具体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这样可以对具体情况作更细致的分解,适应更多具体情况,让惩处能更好地落地。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的视频中,司机有一个明显的向左打方向盘的动作。有网友说这是脑子当机打错了方向,也有自称公交车司机的网友说,这可能是想要撞向路边停下,出了事故警察就会拘留乘客了。当然,这些说法现在已经无从考究,这里也没责备司机的意思,只是,如果有了更完备的法律条文来追责,就可以为司乘冲突设置屏障,让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更好保障,不用铤而走险博取追责,大家都更有可能远离绝路。
当然,比起事后追责,更重要的是尽可能地阻止司乘冲突的发生,或者尽可能将冲突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交流会的信息是,按照部署,公安部将全面推进公交车安装驾驶区隔离设施的工作,也就是说,司机约等于拥有了独立驾驶室。在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的套路中,独立驾驶室被认为是解决问题的最优现场选择之一,因为物理隔离了,就算有了司乘冲突也到不了抢夺方向盘的地步。还有一种被认为理想的选择是为公交车增设安保人员,这个由于成本比较高,暂时还没有执行。之前,各个地方推出了一些应急方法,例如,青岛就在部分公交车线路的司机右侧第一排的座位上试设“守护员专座”,鼓励乘客当仁不让,及时制止可能的危险行为。这个措施一出,立刻被网友命名为“壮士座”。鼓励乘客制止危险行为是好的,但相比之下,还是前面两种尽力阻断危险行为发生的方法比较好。
除此之外,公交车内的提示也可以根据最新的《意见》改一改,增加威慑力。以往,车内的提示标识都比较温柔,例如“不得与司机交谈”,很多不关心时事或者法盲或者觉得就算犯法了也是被拘留一下的人,可能一时上头就为了一口气要跟司机干架,很多时候也是一念之差。如果像香港地区一样明确警告“滋扰车长属刑事犯罪”,可能潜在罪犯看到了转念一想不值得啊,也就过去了,悲剧可能就这样避免掉。
无论如何,滋扰司机造成的危险和丢掉性命的可能,让大家都必须正视公共交通工具尤其是公交车的驾驶安全。无论是司法上的查漏补缺,还是公交车内的现实措施防范,或者标语警告威慑,多管齐下,保命要紧。谁都不想也不应该搭个公交车还因为司乘冲突丢了性命不是?
芝麻仔(公司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