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7 00:21:39来源:法律常识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案发时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三、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被抚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四、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至三十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处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死亡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具体标准以及城乡差别来确定,这是一个比较专业且复杂、繁琐的计算量化过程,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据支付,后续治疗费,按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同等级别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省)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7.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8.丧葬费: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9.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赔偿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一律赔偿五年。
10.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生活费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2.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13、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当事人事故责任予以确定,但交通事故纠纷的此项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概念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时受到的财产侵害,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应该对该损失予以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失应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比如车辆、衣物等,对此首先应由物价部门进行损失价值鉴定,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所以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就车辆等的损毁先申请鉴定后,再进行维修,否则丧失了鉴定的可能,就无法再就此财产损失索赔了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二)车辆停运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其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