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15:48:41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一案在西湖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旁听。
事件回顾
11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19时许,陈某某穿拖鞋驾驶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文一西路左转至竞舟路行驶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及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尔后,陈某某又因慌张操作不当,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持续加速,将正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并导致过往多辆车辆受损。
经鉴定,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构成轻伤,3人构成轻微伤。经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7月30日18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搭乘陈某某,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出发,驶往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德加公寓东区的住地。
当日19时04分许,陈某驾车沿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竞舟路路口欲左转弯时遇红灯,遂停车等候放行。19时05分许,左转弯指示信号灯变为绿灯后,陈某在驾驶车辆左转弯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
陈某在处置过程中,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当车辆行驶至文二西路竞舟路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通行的蔡某带倒。之后肇事车辆冲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致使跟随在小型轿车之后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挡风玻璃破碎。此后,肇事车辆继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通行的秦某等十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石某等二人受伤,撞击还致使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最终,肇事车辆在冲撞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并在受到路边围墙阻拦后停下。
事故造成秦某等五人死亡,蔡某等四人轻伤,罗某等三人轻微伤,石某等四人受伤但未达轻微伤。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陈某交通肇事致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延伸阅读:
在驾校学习交规的时候我们就知道,司机开车不能穿高跟鞋或者拖鞋,这种行为到底有多危险?
女司机穿8cm高跟鞋,一连撞三车!
5月28日下午,在浙江嘉兴平湖市环城北路大润发门口,一名穿高跟鞋的女司机一连撞三车,造成四车受损,一人轻伤,而她的高跟鞋足足有8cm!
事故一
5月28日12时52分许,胡某驾驶共享电动汽车沿环城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城北路大润发门口地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王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胡某打算先将车靠边停放,再去查看被撞倒在地的王某,不想又引发了第二起事故。
事故二
与第一起事故才不过间隔十几秒,胡某又发生了第二起事故,胡某驾驶共享电动汽车右转将车停靠在非机动车车道处,正要开门下车时,意外发生了!
胡某所穿的8厘米长高跟鞋卡在了左侧车门里,惊慌失措下失控操作,共享电动汽车突然往前溜,情急之下,又错把油门当刹车踩,结果共享电动汽车猛地向路边冲去,与停在右侧非机动车道的白色小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三
胡某驾驶的共享电动汽车在擦过周某的白色小轿车后,又一路冲向路边的停车场,直接撞到停车场内一辆灰色小轿车才停下,所幸事发时车内没有人,但灰色小轿车的右侧车头损毁严重。
调查处罚
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包括白色轿车在内的四辆车均受损。民警联系其他被撞车主,对受损车辆登记备案后,让胡某负责对受损车辆进行赔偿。民警发现,胡某穿的鞋子,鞋跟竟高达8厘米,因技术不熟练,加上开车时鞋跟影响了操作,才导致了事故发生。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民警对胡某予以扣2分并罚款的处罚。而胡某也当即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再也不穿高跟鞋开车了。
男子穿高跟鞋开车,图省事没换鞋被罚50元
6月10日下午16时15分许,高速交警宁波支队二大队辖区前洋互通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两车刮擦事故,两车车损并不算太大,都还能正常行驶,车上人员也并无大碍。交警在宁波北收费站外广场处理事故时发现其中一辆车的驾驶员白某脚上的鞋子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红色、长尖头、高跟皮鞋,白某称车上其实有平底鞋,但是图省事所以没有换。
对于事故成因,白某承认当时应该是有点往右靠了,所以刮到的旁边车道的车辆。最终交警对其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虽然法规对于穿高跟鞋的高度没有明确规定,但白某所穿鞋的长度与跟的高度都超过了普通鞋,在车辆紧急制动时势必会影响安全操作,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执法。”办案交警向澎湃新闻表示。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全国多地都有司机不能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但鲜有对高跟鞋的高度做出明确规定。只有《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吸烟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